浙江省染料產業環境準入指導意見(修訂)
為規范我省染料產業有序發展,制止低水平重復建設,加強染料行業環境保護工作,促進產業轉型升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按照控制總量、調整結構、提高質量、強化治理、推進減排、促進發展的原則,特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編制依據 (一)《石化產業規劃布局方案》(國務院,2014年); (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國家發改委,2013年); (三)《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國家發改委、商務部令2015年第22號); (四)《染料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 2036-2013); (五)《關于太湖流域執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行政區域范圍的公告》(環境保護部公告 2008年 第30號); (六)《關于印發<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審核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環發〔2014〕197號); (七)《關于切實加強風險防范嚴格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通知》(環發〔2012〕98號); (八)《浙江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省政府令〔2011〕288號); (九)《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編制實施環境功能區劃加強生態環境空間管制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14〕126號); (十)《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專項實施方案>的通知》(浙政辦發〔2014〕61號); (十一)《關于印發<浙江省淘汰落后產能規劃(2013-2017年)>的通知》(浙淘汰辦〔2013〕7號); (十二)《關于印發<浙江省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浙環發〔2013〕54號)。 二、選址原則與總體布局 新建、改擴建染料項目選址必須符合環境功能區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新建、改擴建染料項目必須建在依法合規設立、環保設施齊全的產業園區,并符合園區發展規劃及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求。鼓勵園區外現有染料企業向工業園區搬遷。 三、技術裝備水平 (一)鼓勵引進國內外先進的設計理念、生產技術和管理制度,鼓勵開展化學品安全環保測試和認證、以及ISO14000、OHSAS 18001等環境安全管理體系認證。 (二)生產工藝和裝備的選擇應有利于促進節能減排,有利于清污分流和減少無組織排放。 (三)各生產工藝單元應按如下要求大力提升裝備水平: 1、反應工序:新建、技改項目應淘汰液態物料人工投料,固體投料應設密閉投料器。 2、活性染料應基本實現原漿直接噴霧干燥,酸性染料大部分產品實現原漿直接噴霧干燥,對于強度達不到指標要求的特殊品種鼓勵采用膜處理,原則上應淘汰鹽析工藝;分散染料重氮化反應需淘汰傳統亞硝酸鈉硫酸法工藝。 3、壓濾工段:新建、技改項目應采用先進過濾設備,淘汰明流式壓濾機。母液應通過管道、儲槽進行收集,分散染料酸母液必須進行綜合利用或套用手段削減污染物排放,杜絕僅依靠石灰或電石渣中和產生硫酸鈣污渣的治理工藝處理分散染料酸母液;濾餅應密閉運輸。 4、分散染料砂磨工序:淘汰釜式砂磨機,使用密閉式砂磨機。 5、干燥工序:淘汰老式循環烘箱及滾筒干燥,宜采用噴霧干燥、閃蒸干燥或槳葉式干燥。 (四)提倡生產和推廣使用液體染料,高強度染料等以減少助劑用量,減少污染排放和節省能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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