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農藥產業環境準入指導意見(修訂)
為規范我省農藥產業有序發展,加強農藥行業環境保護工作,防范環境風險,促進產業結構升級,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按照優化布局、控制總量、提高質量、調整結構、加強治理、促進發展、保護環境的原則,特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編制依據 (一)《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國家發改委,2013年); (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國家發改委、商務部令2015年第22號); (三)《關于印發<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審核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環發〔2014〕197號); (四)《關于切實加強風險防范嚴格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通知》(環發〔2012〕98號); (五)《關于太湖流域執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行政區域范圍的公告》(環境保護部公告 2008年 第30號); (六)《浙江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省政府令〔2011〕288號); (七)《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編制實施環境功能區劃加強生態環境空間管制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14〕126號); (八)《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專項實施方案>的通知》(浙政辦發〔2014〕61號); (九)《關于印發<浙江省淘汰落后產能規劃(2013-2017年)>的通知》(浙淘汰辦〔2013〕7號); (十)《關于印發<浙江省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浙環發〔2013〕54號)。 二、選址原則與總體布局 新建、改擴建農藥項目選址必須符合環境功能區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新建、改擴建農藥項目必須建在依法合規設立、環保設施齊全的產業園區,并符合園區發展規劃及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求。鼓勵園區外現有農藥企業向工業園區搬遷。 三、技術裝備水平 (一)鼓勵農藥企業進行兼并、重組,組建品種齊全、規模大、研發力量強、具備競爭力優勢的大型農藥生產企業和集團。鼓勵上下游一體化的發展模式,發展生物農藥。 (二)引進國內外先進的設計理念,鼓勵新建和改擴建農藥企業開展各類認證,使之技術裝備水平達到ISO14000、OHSAS 18001等管理體系認證要求。 (三)提倡采用連續化生產工藝和定量化控制技術,提高產品收得率,減少污染物產生量。 (四)鼓勵采用先進輸送設備和輸送工藝。不得使用壓縮空氣、真空壓吸的方式輸送易燃及有毒、有害化工物料,如物料特性和工藝無法替代時,須對輸送排氣進行統一收集、處理。 (五)采用密閉生產工藝,封閉所有不必要的開口,固體投料應設密封投料裝置,除允許非易揮發有機物料中敞開投加不發生即時化學反應的固體物料外,其他不得敞口投料;以劇毒物料為生產介質的設備和母液、污水收集槽,不得使用敞口設備,確因排渣、清渣需要的,該設備應設密閉排渣裝置。 (六)涉及有機溶劑或揮發有毒有害物質的固液分離過程須采用密閉的分離裝置,不得采用真空抽濾設備和敞口的固液分離裝置,確因工藝要求必須使用敞口裝置的,必須對裝置區域設置局部廢氣收集系統,對散發的廢氣進行有效的收集和處理。 (七)除物料裝卸場所臨時使用外,正常生產流程中的物料輸送應使用剛性管道,不應使用柔性塑料管,減少環境風險。 (八)含有有機氣體的物料烘干要淘汰老式熱風循環烘干設備,烘干過程產生的廢氣應用專管引出,并經冷凝回收等預處理后,方可進入廢氣集中處理系統。 (九)積極尋找使用低毒、低臭、低揮發性的物料代替高毒、惡臭、高揮發性原輔材料,車間必須采用可靠的尾氣集中收集與處理系統。 (十)液體化學品儲罐貯存盡量采用氮封,易揮發化學品原則上要求儲存于配備呼吸閥、防雷、防靜電和降溫設施的儲罐中,液體化學品裝卸必須采用裝有平衡管且封閉的裝卸系統,儲罐呼吸氣原則上應進行收集處理,確有必要采用桶裝原料,須用正壓方式輸送。 四、污染防治措施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 生產區所有廢水,包括生產、儲運、公用工程等可能受污染區域的工藝廢水、循環水排放水、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等必須分類收集、分質處理。全廠原則上只能設一個污水排放口和一個雨水(清下水)排放口,根據環保部門要求,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在線監測監控設施。 必須配套合適的農藥生產廢水預處理措施和設施,污水處理工藝設計必須考慮生產過程使用或產生的高毒害或生物抑制性強、難降解有機物的處理單元,高氨氮、高磷酸鹽、高鹽份、高濃度難降解等廢水應配套單獨的預處理措施,鼓勵高濃度、難降解有機廢水采用焚燒方式處理。 必須采取有效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工藝廢水管線應采取地上明管或架空敷設,生產區地面應進行防滲處理。罐區和廢物暫存場所的地面應硬化、防滲處理,四周建圍堰并采取防雨措施。 (二)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采取分類、適用技術處理各類廢氣污染物。酸/堿性廢氣可采用水吸收、堿/酸吸收;有機廢氣優先考慮低溫冷凝或蒸餾等適用技術回收物料,并對廢氣進行有效收集和有針對性地焚燒、吸收、吸附處理,特別要關注對惡臭污染物的除臭處置,提倡有機廢氣焚燒處理;含除草劑原藥的廢氣宜采用高效過濾或水膜除塵處理;制劑車間的有機溶劑廢氣必須采用合理可行的治理技術;確保排氣筒與廠界排放指標達到國家規定的控制標準要求。 (三)固廢污染防治措施 根據“資源化、減量化、無害化”的原則,對固廢進行分類收集、規范處置。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自行處置或綜合利用的,應當明確最終去向;危險廢物應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廠區內應設置符合國家要求的危險廢物臨時貯存設施,轉移處置應遵守國家、省相關的規定。 五、環境風險控制 (一)原料與產品方案的合理性分析應考慮運輸與儲存環節的環境風險比選。 (二)必須設置事故池貯存事故廢水(含消防下水),其有效容量應可容納最大事故狀態所產生的廢水量,并對收集的事故廢水進行處理。 (三)農藥企業所在的園區應編制環境風險應急預案,必須具備風險應急救援能力和應急指揮能力,并滿足化工類事故處理和救援的需要。 (四)農藥生產企業必須配備滿足要求的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和應急設施,制定有效的應急預案,并與區域環境風險應急預案實現聯動。 (五)農藥企業搬遷后原廠區調整土地使用功能的,應根據相關技術規范進行場地環境風險評估和生態修復。新建農藥項目在動工建設前應調查廠區土壤和地下水的環境背景值。 六、總量控制 農藥項目總量控制指標主要為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還應關注相關特征污染因子。 各產品排污系數要低于各類農藥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相關要求,并按照削減10%以上的要求進行控制。 七、附則 (一)本準入指導意見適用于我省新建、改擴建、遷建農藥建設項目和現有農藥生產企業的整治,農藥產業包括以化學合成方法生產的農藥和中間體,發酵、提取的農藥和中間體產品,以及農藥制劑生產企業。 (二)本準入指導意見中涉及的國家和行業標準若進行了修訂,則按修訂后的新標準執行。 (三)本準入指導意見自2016年5月18日起實施。 推薦報告:環保農藥研究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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