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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儲備排污權出讓電子競價程序規定(試行)
時間:2014-11-10 11:05來源:浙江省環境保護廳 作者:信息發布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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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權電子競價標的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氮和化學需氧量四項主要污染物。
浙江省儲備排污權出讓電子競價
程序規定(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依據和意義】 為深入推進我省排污權交易工作,規范浙江省儲備排污權出讓電子競價程序(以下簡稱“排污權電子競價”),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8號)、《浙江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暫行辦法》(浙政辦發〔2010〕132號)、《浙江省排污權儲備和出讓管理暫行辦法》(浙環發〔2013〕45號)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定義】 本規定所稱的排污權出讓是指從浙江省各級政府儲備量中出讓用于新建項目和改擴建項目新增排污權。
排污權電子競價是指在價格成為競爭唯一條件的前提下,有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公開競爭同一排污權政府儲備量指標的行為。
第三條【原則】 排污權電子競價應遵循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通過統一的電子競價平臺進行。
第二章 具體實施
第四條【責任主體】 省排污權交易中心受省環保廳委托,負責排污權電子競價平臺的建設和維護工作。各級排污權交易機構負責競價平臺的日常使用管理。
第五條【競價標的】 排污權電子競價標的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氮和化學需氧量四項主要污染物。
第六條【基準價和范圍】 排污權標的基準價以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價格為依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標的以省級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價格為基準價實行集中競價。氨氮和化學需氧量以各市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價格為基準價實行區域集中競價,縣(區)級需要集中競價的可根據實際情況報市級同意后實施。當地無初始權有償使用價格標準的可參照省級標準。
第七條【競價設置】 排污權交易機構負責在電子競價平臺上設置轄區污染物標的排污權電子競價基準價、單場啟動的競買人數、競得人數等競價條件。
第八條【使用期限】 排污權電子競價的指標使用期限遵循“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原則”,從交易完成之日開始計算至五年規劃結束止。期滿后,受讓企業仍擁有排污權指標權屬,但應按要求繳納下一個“五年規劃”的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費。
第九條【競價保證金】 為保證排污權電子競價行為,競買人在平臺上進行競價報名時應繳納保證金。
第十條【競價有效期】 競價成功確認書作為排污權交易的有效文件,當年有效,過期作廢。
第三章 競價流程
第十一條【競價申請】 申請排污權電子競價的競買人在電子競價平臺注冊帳號,如實填寫競買信息,提交競價申請。
第十二條【競價受理和報名】 負責政府儲備排污權出讓的排污權交易機構負責受理競買人的競價申請,發放報名激活碼。競買人在平臺上用帳號和激活碼完成競價報名。
第十三條【競價實施】 平臺根據競價設置的啟動條件,按時組織開展排污權電子競價。電子競價全程在網上公開并生成電子檔案存檔。
第十四條【競價終結】 單場競價結束后,平臺對競價情況進行結果公示,公示期無異議后對競價進行確認,生成競價成功確認書。競買人在有效期限內可憑競價成功確認書向受理競價的排污權交易機構進行排污權交易。
第四章 競價規則
第十五條【競價模式】 電子競價采用單輪制,以污染物每年每噸排污權指標的價格為競價標的,競價時間為60分鐘,出價按從高到低進行排名,根據排名順序確定競得人。
第十六條【競價過程】 每名競買人在競價時間內按有限出價次數進行出價,首次報價不得低于基準價,再次及以后報價應在上次報價基礎上加價,加價幅度為10%基準價的倍數。全程未出價的競買人視作違規,不計入排名,出價人數少于2人視作流拍。
第十七條【競價確認】 平臺在競價過程中記錄報價情況,根據有效競買人數的報價更新相關數據,競價結束后公布競得人帳號和競得價格,形成競價結果檔案在平臺公示,公示無異義后發布競價成功確認書。未競得人自動滾入下一次競價場次。
第十八條【競價公告和公示】 競價開始前競價信息在競價平臺網站進行公告,公告時間7個工作日。競價完成后競價結果在競價平臺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7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競價違規】 競買人應嚴肅對待電子競價活動,未按本規定進行操作,導致競價失敗的,后果由競買人自行承擔。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視作該競買人違規,取消該競買人1年的競價資格,并沒收保證金。
1、未按要求的時間參加排污權電子競價的;
2、競價過程中拒絕出價、串通出價、違反競價規則、擾亂競價秩序的;
3、競得后未按規定進行確認的。
第二十條【不可抗力】 因不可預見因素導致排污權電子競價無法正常進行的,可調整排污權電子競價時間,并另行通知各競買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解釋權】 本規定由浙江省環保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生效時間】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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